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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阳、齐雅妮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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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385号
  • 案件名称

    张志阳、齐雅妮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起县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张志阳;齐雅妮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26执385号 申请执行人:齐雅妮,女,1982年5月1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延长县。委托代理人:齐彩霞,女,197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张志阳,男,1976年10月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雅妮与被执行人张志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齐雅妮于2021年4 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3)吴民初字第00571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张志阳履行以下义务:一、返还申请执行人齐雅妮原有的宁AXXXXX号车辆的折价款86526元。二、偿还申请执行人齐雅妮经济损失共计10800元。三、赔偿申请执行人齐雅妮保险损失费2636元。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张志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由被执行人张志阳缴纳案件受理费2299元,执行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志阳的财产进行网络总对总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志阳名下无互联网金融,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志阳名下有位于吴起县XX苑XX单元XX室房产一处,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依法查封,但经本院查明该房产属于移民搬迁住房,且在中国建设银行吴起县支行按揭贷款30万元,现剩余贷款228852.78元。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于2021年9月1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齐雅妮委托代理人齐彩霞,向其告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志阳的财产调查状况,并告知其作为申请执行人负有应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义务。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若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下落时的执行风险,即经本院穷尽财产措施后,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向其告知了关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恢复执行规定与途径,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雅妮委托代理人齐彩霞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来被执行人张志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1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志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生 龙审 判 员  梁 志 喜审 判 员    穆 建 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邢 世 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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