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国荣、宁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1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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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恢1513号案件名称
邹国荣、宁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邹国荣;宁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宁乡市卫生健康局;李翠绿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182执恢1513号宁乡市卫生健康局、邹国荣、李翠绿:申请执行人宁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邹国荣、李翠绿的(2017)湘0124行审38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应征收社会抚养费85876元,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已于2021年9月4日作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宁乡市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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