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高培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247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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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2479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高培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高培君;王辉艳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24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街1号。负责人李岩梅,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高培君,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王辉艳,女,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高培君、王辉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辽0202民初57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202执24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林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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