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秀梅与李春荣相邻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京01民申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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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民申396号案件名称
石秀梅与李春荣相邻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石秀梅;李春荣案件缘由
相邻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民申3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秀梅,与195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春荣,女,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再审申请人石秀梅因与被申请人李春荣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京01民终163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石秀梅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石秀梅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秀梅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曹燕平审 判 员 李 京审 判 员 肖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明夫书 记 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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