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五岭智能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济南顺意康医疗器材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民终8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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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终8727号案件名称
湖南五岭智能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济南顺意康医疗器材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湖南五岭智能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济南顺意康医疗器材厂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终87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五岭智能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法定代表人:张翔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顺意康医疗器材厂(普通合伙企业),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执行事务合伙人:张世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军,山东舜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南五岭智能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顺意康医疗器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3民初4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及一审法院均依法向上诉人湖南五岭智能装备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催缴案件上诉费的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仍不予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湖南五岭智能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王京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 瑞书 记 员 孙培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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