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X林、王X章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7执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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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执801号案件名称
徐X林、王X章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徐X林;王X章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7执801号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徐X林、王X章罚金一案,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407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202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益章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徐楚林已于2020年11月6将罚金1000元上缴我院。我院于2021年9月3日、9月23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王益章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王益章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王益章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本院将对被执行人王益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罚金1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钟绪春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建明审判员 杨国志审判员 罗年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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