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环友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大连清本再生水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民终1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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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民终1445号案件名称
北京市朝阳区环友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大连清本再生水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北京市朝阳区环友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大连清本再生水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民终14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朝阳区环友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十四区甲16号华表大厦6层。法定代表人:李力,该单位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国忠,湖北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楠,湖北环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清本再生水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十三里工业新区富岭路170号。法定代表人:清本邦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挪,国浩律师(大连)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凯阳,国浩律师(大连)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环友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大连清本再生水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初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由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根据民事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原审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本案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环友科学技术研究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姜鹏飞审 判 员 柳华颖审 判 员 王 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 禹书 记 员 魏晓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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