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浙东农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周浙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83执42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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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执42号之四案件名称
嵊州市浙东农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周浙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嵊州市浙东农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周浙锋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83执4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浙东农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嵊州市鹿山街道欣农路**。 法定代表人:赵樟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露丹,浙江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烽,浙江求道律师事务所实行律师。 被执行人:周浙锋,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嵊,住嵊州市/span>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浙东农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浙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浙0683民初4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浙东农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周浙锋支付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浙东农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租金及占有使用费175000元并赔偿占有期间的利息损失;执行费25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周浙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周浙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周浙锋逾期未全部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周浙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周浙锋名下位于嵊州市×××号的房屋,本院已依法拍卖;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号已被本院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截至2021年9月22日,本案到位标的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浙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周浙锋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周浙锋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周浙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83执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继续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潘立锋 审判员周叶萍 审判员龚中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梦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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