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三元、肖忠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6民初164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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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民初1646号之一案件名称
黎三元、肖忠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黎三元;肖忠生;肖立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6民初164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黎三元,男。被申请人:肖忠生,男。被申请人:肖立勋,男。申请人黎三元与被申请人肖忠生、肖立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2021)湘0426民初164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肖忠生名下号牌号码为湘DXXXXX的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2021年9月28日,申请人黎三元与被申请人肖忠生、肖立勋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同日,申请人黎三元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黎三元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肖忠生名下号牌号码为湘DXXXXX的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的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肖忠生、肖立勋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汤运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家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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