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兆娣、李秀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64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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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647号之三案件名称
陈兆娣、李秀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陈兆娣;李秀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64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兆娣,女性,1962年08月15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被执行人:李秀芳,男性,1962年09月06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本院在执行陈兆娣与李秀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秀芳在辽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秀芳的辽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0260500102133355号账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洪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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