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军文、长沙利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1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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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1012号案件名称
葛军文、长沙利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葛军文;长沙利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长沙市雨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办事处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1012号原告:葛军文,女,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星,湖南岩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汝旭,湖南岩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长沙利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大塘村唐湘大市场5栋609室。法定代表人:苏利国。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璞,男,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第三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与香樟路交汇处。负责人:黄军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子贤,长沙市雨花区司法局公职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菁,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长沙市雨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香樟东路8号雨花区政府大院。负责人:张学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艳,女,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阳勤,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办事处,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月塘村金字垛组。负责人:黄杰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胜,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葛军文诉被告长沙利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长沙市雨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办事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葛军文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军文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利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长沙市雨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办事处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军文撤回对被告长沙利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长沙市雨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48320元,由原告葛军文负担。审 判 长 陈 文人民陪审员 王灵芝人民陪审员 李顺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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