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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忠志、刘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6民初2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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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民初2238号
  • 案件名称

    夏忠志、刘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夏忠志;刘阳;刘民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6民初2238号原告;夏忠志,男,汉族,1966年4月6日出生,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被告:刘阳,女,汉族,1979年2月2日出生,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被告;刘兵,女,汉族,1972年7月10日出生,现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刘民,女,民族,汉族,1974年10月17日出生,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原告夏忠志诉被告刘阳、刘兵、刘民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9月2日,原告夏忠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忠志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原告夏忠志负担。审判员  孙化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壮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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