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忠志、刘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6民初223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民初2238号案件名称
夏忠志、刘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夏忠志;刘阳;刘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6民初2238号原告;夏忠志,男,汉族,1966年4月6日出生,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被告:刘阳,女,汉族,1979年2月2日出生,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被告;刘兵,女,汉族,1972年7月10日出生,现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刘民,女,民族,汉族,1974年10月17日出生,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原告夏忠志诉被告刘阳、刘兵、刘民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9月2日,原告夏忠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忠志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原告夏忠志负担。审判员 孙化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壮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黄岗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冀06刑更1246号 下一篇 朱昀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027执恢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