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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仪早、孙善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11执161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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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11执161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管仪早、孙善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管仪早;孙善海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11执1619号之一申请人:管仪早,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孙善海,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苏0311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2021)苏0311执1619号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善海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沈志刚执行员  黄 景执行员  李玉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 跃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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