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仪早、孙善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11执161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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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11执1619号之一案件名称
管仪早、孙善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管仪早;孙善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11执1619号之一申请人:管仪早,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孙善海,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苏0311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2021)苏0311执1619号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善海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沈志刚执行员 黄 景执行员 李玉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 跃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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