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双马涡轮增压系统有限公司、刘国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1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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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1064号案件名称
凤城市双马涡轮增压系统有限公司、刘国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凤城市双马涡轮增压系统有限公司;刘国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1064号申请执行人:凤城市双马涡轮增压系统有限公司,住凤城市凤山经济管理区团山街北侧。被执行人:刘国林,男,1961年5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申请执行人凤城市双马涡轮增压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国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的(2020)辽0682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国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总对总及线下点对点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刘国林账户内存款12973.0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国林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并已网络发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书面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袁尔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丽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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