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贵、曹起田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29执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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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683号案件名称
张明贵、曹起田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明贵;曹起田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29执683号张明贵、曹起田:申请执行人张明贵与被执行人曹起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29民初839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明贵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800元。2021年9月14日,被执行人曹起田给付执行款1800元,本院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张明贵,因被执行人曹起田生活困难,其申请减免执行费和案件受理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批准。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929执68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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