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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某、韦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026民初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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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026民初710号
  • 案件名称

    隆某、韦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那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隆某;韦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26民初710号原告隆某,女,1979年8月27日出生,壮族,农民,户口所在地广西那坡县,现住广西那坡县。被告韦某,男,1980年6月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那坡县。原告隆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为稳定家庭和谐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隆某负担。审判员  韩良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旭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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