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黑桃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隽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36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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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3654号之一案件名称
上海黑桃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隽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上海黑桃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隽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联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3654号之一原告:上海黑桃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端欣,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隽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诉讼代表人:池栋梁,福建隽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建、柯燕槐,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黑桃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2元,减半收取1,601元,保全费1,245元,合计诉讼费2,846元,由原告负担;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沙黎淳书记员 施彩芳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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