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汲某与黄某、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2民初3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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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2民初3058号
  • 案件名称

    汲某与黄某、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桦甸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汲某;黄某;曲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2民初3058号原告:汲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吉林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曲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原告汲某与被告黄某、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汲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黄某、曲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汲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名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1760元,并支付从2019年1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本金101760元、月利率1.2%计算);2.由两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从2016年1月开始,两名被告多次向原告借钱,并约定按照月利率1.2%计算利息。2019年1月29日,原告与两名被告进行核算,两名被告确认共拖欠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31760元。核算确认后,两名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据各一张,均约定2019年4月30日前还清借款,并按照月利率1.2%计算利息。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向两名被告催要借款,但两名被告一直不予偿还,现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黄某、曲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29日之前,黄某、曲某向汲某借款,2019年1月29日,双方经结算,黄某、曲某为汲某出具借条、借据各一张,借条中载明借款金额为31760元,利息按1.2份计算;借据中载明借款金额为70000元,利息按1.2分计算,合计借款金额101760元。该借款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汲某提供的借条、借据能够证明其与黄某、曲某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及借款数额,汲某要求黄某、曲某偿还借款并给付利息的主张应予支持。双方约定利息1.2分,应按交易习惯认定为月利率1.2%。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黄某、曲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汲某借款101760元;        二、黄某、曲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汲某借款利息,按本金101760元、月利率1.2%计算,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8元,由黄某、曲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凤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甘冬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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