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边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1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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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1670号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边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边超;沈阳瑞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167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7-1号。负责人:许敬畏,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边超,男,1992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康平县。被执行人:沈阳瑞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康平县康平镇朝阳街(伊澜阳光小区554-南-6)。法定代表人:于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边超、沈阳瑞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辽0103执1670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14775.45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已执行到位31900元,尚未足额。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保险、民政、不动产、税务、车辆、网络资金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江执 行 员 石朝晖代理审判员 段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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