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树生、洪钟宇等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302执65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执651号
  • 案件名称

    李树生、洪钟宇等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李树生;洪钟宇;朱红飚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302执651号申请执行人:李树生,男,1955年10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洪钟宇,男,1970年1月1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朱红飚,男,1971年9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广州市珠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302民初94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判决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吉0302执651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