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胜、毕霞滨与万城金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4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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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执4593号案件名称
冯胜、毕霞滨与万城金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毕霞滨;冯胜;万城金控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4593号申请执行人:冯胜,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执行人:毕霞滨,女,汉族,住北京市。被执行人:万城金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刘翠苹。申请执行人冯胜、毕霞滨与被执行人万城金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04民初21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冯胜、毕霞滨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共计人民币53626.4元及相应利息。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怡明审判员 吉 立审判员 毛 成书记员 周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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