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海东天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2民初284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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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222民初2848号之二案件名称
民和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海东天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民和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海东天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2民初2848号之二原告:民和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某,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东天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平安大道167号。 法定代表人:齐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某某,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原告民和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海东天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民和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又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民和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5元,由民和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文辉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马建云书记员 汪小芝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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