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少辉、苏少锋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闽0526执恢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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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526执恢580号案件名称
苏少辉、苏少锋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苏少辉;苏少锋;庄梅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闽0526执恢5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东埔路9-19号至东埔路9-26号。负责人:刘旭龙,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星,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苏少锋,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执行人:庄梅玲,女,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执行人:苏少辉,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526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以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二、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苏少辉名下存款3042.05元,扣除应优先支付的案件受理费549元及执行费650元后,剩余1843.05元由申请执行人受偿。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因本案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四、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通过面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各被执行人不在住所地的事实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庆谋执行员 黄炜杰执行员 林昆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耀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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