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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丽、毕节万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6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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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6038号
  • 案件名称

    赵晓丽、毕节万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毕节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赵晓丽;毕节万晟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6038号原告:赵晓丽,女,1983年9月5日出生,白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发琴(特别授权代理),系贵州威驰(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节万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德溪街道办万晟阳光城商住3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059064834E。法定代表人:余国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锐(特别授权代理),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新疆阿克苏市,系该公司员工。原告赵晓丽与被告毕节万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赵晓丽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晓丽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丽撤诉。案件受理费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晓丽负担。审判员  潘兴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聂 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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