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邵忠莲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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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238号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邵忠莲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邵忠莲;刘思妤;吉林省中联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洋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2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大街500号。被执行人邵忠莲,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刘思妤,女,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吉林省中联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邵忠莲。被执行人陈洋,男,住长春市绿园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执行人邵忠莲、刘思妤、吉林省中联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洋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民众公证处作出的(2019)吉长民众证内经字第367号执行证书公证: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1,120,128.4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1,120,127.77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民众公证处作出的(2019)吉长民众证内经字第36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郑青春审判员 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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