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元荣、通道承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30执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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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30执288号案件名称
夏元荣、通道承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夏元荣;通道承盛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30执288号申请执行人:夏元荣,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贵州省黎平县。委托代理人:禹晶矾,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通道承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转兵中路(通道福香米业有限公司对面)。法定代表人:张强成,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夏元荣与被执行人通道承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1230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通道承盛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夏元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通道承盛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通道承盛置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夏元荣逾期交房违约金8739.00元;从2019年7月12日起至被执行人通道承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实际交付日止的逾期违约金,按申请执行人夏元荣总购房款344036.00元的每日万分之一另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多种财产调查措施,于2021年8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通道承盛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信息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通道承盛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24日再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通道承盛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信息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通道承盛置业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通道承盛置业有限公司有不动产信息登记(申请执行人要求不处置)。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将被执行人通道承盛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于2021年9月2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通道承盛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夏元荣的委托代理人禹晶矾,告知其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夏元荣没有有效的财产线索提供,也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至2021年9月24日止,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且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通道承盛置业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夏元荣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佑良审 判 员 吴石登审 判 员 陆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肖昭珣代理书记员 袁杨珍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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