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佐中、黄光炎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981民初3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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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981民初3923号案件名称
徐佐中、黄光炎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徐佐中;黄光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981民初3923号原告:徐佐中,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光炎,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原告徐佐中与被告黄光炎民间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佐中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佐中负担。审 判 员 欧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饶亮亮书 记 员 甘梓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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