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联锋、刘鹏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22执110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1104号案件名称
翟联锋、刘鹏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翟联锋;刘鹏;刘鹏飞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22执1104号 翟联锋、刘鹏飞: 申请执行人翟联锋与被执行人刘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22民初14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鹏飞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翟联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刘鹏飞收到法律文书后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所有义务,申请执行人业已领取。至此,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执行请求已全部得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22执110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7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