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斌辉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湘02刑更5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2刑更557号案件名称
廖斌辉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廖斌辉案件缘由
受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刑更557号罪犯廖斌辉,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湖南省株洲市人。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株石法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斌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所得赃款52.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后,被告人廖斌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4)株中法刑二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止,2016年12月2日罪犯廖斌辉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以罪犯廖斌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21年8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通过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株洲市云龙地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拾金、刘津,湖南省网岭监狱指派工作人员丁智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廖斌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提出,罪犯廖斌辉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株洲市云龙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廖斌辉符合减刑条件,建议裁定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廖斌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目前考核得分6次表扬。罪犯廖斌辉原生效判决中财产刑判项已经已经履行完毕(10万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计分考核奖惩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评议书、罚没款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斌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斌辉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0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小军审 判 员 刘卫国审 判 员 邹梅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酿靓书 记 员 唐 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