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贝思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柏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2民初3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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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民初3018号案件名称
永州市贝思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柏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永州市贝思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柏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2民初3018号原告:永州市贝思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燕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军,男,1980年4月9日出。被告:唐柏清,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市贝思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柏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永州市贝思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永州市贝思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贝思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永州市贝思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继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贺少玲书 记 员 钱星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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