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明业、河北瑞联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28执恢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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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8执恢63号案件名称
郑明业、河北瑞联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深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郑明业;河北瑞联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王卫峰;刘海峰;陈波;王超锋案件缘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28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郑明业,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泗阳县。被执行人:河北瑞联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西河疃村新民居1栋1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王超锋,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卫峰,男,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金乡县。被执行人:刘海峰,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被执行人:陈波,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蓟县。被执行人:王超锋,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明业与被执行人河北瑞联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王卫峰、刘海峰、陈波、王超锋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深泽县人民法院(2021)冀0128执恢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跃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茜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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