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海涛、程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9民初1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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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民初1364号案件名称
程海涛、程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程海涛;程佳林;程纪锋;旬邑县清塬镇郝村互助资金协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旬 邑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9民初1364号原告:旬邑县某某协会。被告:程某一,男。 被告:程某二,男。被告:程某三,男。原告旬邑县某某协会与被告程某一、程某二、程某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旬邑县某某协会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旬邑县某某协会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旬邑县某某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33元,由旬邑县某某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雷可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萱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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