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说尼古、甲不木曲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32民初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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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2民初429号案件名称
阿说尼古、甲不木曲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喜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阿说尼古;甲不木曲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2民初429号原告:阿说尼古(又名阿说伟古),男,彝族,1959年6月4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四川省喜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阿说木呷,男,彝族,1970年8月1日出生,四川喜德县人,现住四川省喜德县,与原告系兄弟关系。被告:甲不木曲,男,彝族,1997年12月3日出生,四川省昭觉县人,现住四川省昭觉县。原告阿说尼古与被告甲不木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原告阿说尼古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说尼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说尼古撤诉。案件受理费1530元,由原告阿说尼古负担。审判员 罗秀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迎琼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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