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勤友、黄传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21民初1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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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民初1989号案件名称
汤勤友、黄传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汤勤友;黄传久;赵立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21民初1989号原告:汤勤友,男,1957年8月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告:黄传久,男,1965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告:赵立刚,男,约60岁,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原告汤勤友与被告黄传久、赵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汤勤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汤勤友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熹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马利伟书 记 员 杨美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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