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徐艳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2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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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2812号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徐艳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徐艳彬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2812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3518号。 负责人:李靖,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轩宇,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艳彬,住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告徐艳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杜钦玲二○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黄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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