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念、王永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6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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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6198号案件名称
刘念、王永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念;王永祥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6198号申请人:王永祥,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刘念,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永祥与被申请人刘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永祥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刘念所有的价值40360元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永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念名下价值4036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二、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互联网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间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张晓涛 二 0 二 一 年 七 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兵兵 202108026198196806052261270119680605361196912292612XXXXXXXXXXXXXXX1966101718961272919661017211140000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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