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金昌物流有限公司、济南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民终8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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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终8745号案件名称
济南金昌物流有限公司、济南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济南金昌物流有限公司;济南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王英;袁小高案件缘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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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终87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金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袁金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志,山东树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姜淑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全,男,该公司职工。原审被告:王英,女,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原审被告:袁小高,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上诉人济南金昌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王英、袁小高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5民初6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南金昌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济南金昌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济南金昌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146元,减半收取3073元,由上诉人济南金昌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王京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 瑞书 记 员 孙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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