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河大洲印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2018)苏08破2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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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8)苏08破2号之五案件名称
淮安市清河大洲印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破产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淮安市清河大洲印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8破2号之五申请人:淮安市清河大洲印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金融中心B5号楼21层。负责人:李凌飞,该所主任。2021年9月22日,淮安市清河大洲印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按照《淮安市清河大洲印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淮安市清河大洲印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补充分配方案》中载明的方案将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请本院裁定终结淮安市清河大洲印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查明,管理人于2021年9月22日提供的《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执行情况的报告》载明:一、可供分配财产总额为1025408元。二、已经分配的财产: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284390元,已清偿;2.支付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收取的破产案件受理费7014元,已清偿;3.预留上诉费8638元,已清偿;4.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支付管理人报酬31891元,已清偿;5.优先清偿有抵押债权537298元,已清偿;6.所剩资产156177元,按比例清偿职工工资1820646元,已清偿。本院认为,淮安市清河大洲印务有限公司已经按照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淮安市清河大洲印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及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淮安市清河大洲印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补充分配方案》,对破产财产进行了最终分配。因上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执行完毕,本案具备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安市清河大洲印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董国华审判员 刘群英审判员 庞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欣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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