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庆英、马惠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62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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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622号之二案件名称
卜庆英、马惠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卜庆英;马惠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6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卜庆英,女,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委托代理人:卜庆梅(系卜庆英妹妹),女,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东宁市。被执行人:马惠淑,女,1971年1月27日出生,朝鲜族,无固定职业,住东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卜庆英与被执行人马惠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卜庆英要求被执行人马惠淑给付货款412641.7元、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642元。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卜庆英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向被执行人马惠淑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风险提示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申请执行人卜庆英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马惠淑丈夫李斌名下位于东宁市住宅,本院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卜庆英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马惠淑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及传统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马惠淑证券、保险、股权、不动产、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网络资金、住房公积金、车辆等财产形式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马惠淑有小额存款账户,已依法冻结,申请执行人卜庆英不要求划拨。申请执行人卜庆英对调查结果认可,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马惠淑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找,被执行人马惠淑现下落不明。已将被执行人马惠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福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迮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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