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县骏达物流有限公司、宜宾林亿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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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2676号案件名称
高县骏达物流有限公司、宜宾林亿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高县骏达物流有限公司;宜宾林亿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唐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2676号申请执行人:高县骏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县。法定代表人:饶永贵。被执行人:宜宾林亿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宜宾市翠屏区。法定代表人:唐涛。被执行人:唐涛,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住宜宾市叙州区。高县骏达物流有限公司与宜宾林亿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川1521民初45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偿还借款本金1886559.74元及相应后期利息、迟延履行金;2、支付垫付诉讼费保全费187583元。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二、本院自2021年7月21日起通过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网络微信支付宝、人行、不行产、车辆等查询,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9月2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四、本院将被执行人的无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和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春琼审 判 员 杨宏均审 判 员 王根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罗 洪书 记 员 龙正南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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