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增禄、杨德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6执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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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26执722号案件名称
刘增禄、杨德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拜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拜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增禄;杨德水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6执722号申请执行人:刘增禄,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被执行人:杨德水,男,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本院在执行刘增禄与杨德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德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刘增禄与被执行人杨德水于2021年9月23日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增禄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增禄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6执722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刚审判员 李海潮审判员 吐尔洪·毛尼牙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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