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基祥、时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民终7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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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7940号案件名称
刘基祥、时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基祥;时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终79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基祥,男,196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时阳,男,1993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上诉人刘基祥因与被上诉人时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312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基祥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基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新河审判员 任礼光审判员 刘 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晨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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