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西县合力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冕宁县鸿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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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592号案件名称
越西县合力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冕宁县鸿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冕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越西县合力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冕宁县鸿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592号申请执行人:越西县合力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越西县国营青龙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4669562566J。法定代表人:黄学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冕宁县鸿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冕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3056051237E;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男性,1973年5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永寿镇石伏村4组。本院在执行越西县合力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冕宁县鸿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王建华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川3433执592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魏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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