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越西县合力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冕宁县鸿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59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592号
  • 案件名称

    越西县合力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冕宁县鸿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冕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越西县合力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冕宁县鸿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592号申请执行人:越西县合力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越西县国营青龙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4669562566J。法定代表人:黄学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冕宁县鸿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冕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3056051237E;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男性,1973年5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永寿镇石伏村4组。本院在执行越西县合力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冕宁县鸿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王建华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川3433执592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魏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勇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