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喜芹、冯晓东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24执1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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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24执1832号案件名称
胡喜芹、冯晓东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胡喜芹;冯晓东;管运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24执1832号申请执行人:胡喜芹,女,1949年5月7日生,住辽宁省开原市。申请执行人:冯晓东,男,1975年12月25日生,住辽宁省开原市。被执行人:管运平,男,1963年1月3日生,汉族,住昌图县。申请执行人胡喜芹、冯晓东与管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224民初53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管运平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喜芹、冯晓东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9)辽1224民初5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申请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翟星星执行员 李明华执行员 金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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