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符X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903财保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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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财保67号案件名称
陈X、符X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陈X;符X;黄X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财保67号申请人:陈X,女,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被申请人:符X,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被申请人:黄X,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申请人陈志双(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符X、黄X(以下简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朱X向本院提供其名下位于望城坡石佳冲X号(现枫林一路519号)X栋X(长房权证岳麓字第**)房屋作为保全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享有管辖权,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符X、黄X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对担保人朱X向本院提供担保的位于望城坡石佳冲041号(现枫林一路519号)X栋X(长房房权证岳麓字第**)屋所有权予以冻结,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变卖、转让、过户上述房屋所有权。案件申请费2570元,由申请人陈X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陈志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长 颜志军审判员 曹卫恩审判员 龚春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晏 珍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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