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中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响水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3执4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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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3执428号之一案件名称
连云港中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响水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连云港中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响水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徐国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3执4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中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法定代表人:孟建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响水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响水县。法定代表人:徐本军,经理。被执行人:徐国权,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20)苏0703民初145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中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响水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徐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苏0703民初145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响水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共欠原告连云港中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77000元。被告自2020年12月起每月月底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至实际还清时止。二、被告徐国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案件受理费10570元减半收取5285元,由被告响水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四、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可就剩余未偿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637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28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登记、税务、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登记等信息,未查询到财产可供执行。后经协商,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响水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本军承诺分期还款,如未按期履行,自愿提供其与案外人戴荣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响水县房屋作担保。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还款,本院已对该房屋裁定予以查封,因受疫情影响等原因,该房屋暂无法处置。响水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目前已自动履行40000元,并承诺将按月还款。本案其余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强制扣划徐国权微信存款2613.79元,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徐本军、徐国权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703执4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栋审 判 员 杨如君审 判 员 何宝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薛 锦书 记 员 龚臣炎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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