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xx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30执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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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30执289号案件名称
郭xx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郭xx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30执289号被执行人:郭xx,男,196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邱县人。关于被执行人郭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0430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缴纳退赔义务,经刑事审判部门移送,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工商登记、金融理财产品、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郭xx在金融机构有部分开户信息,本院予以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xx存款3997.69元,已缴纳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未发现其他财产信息。通过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向当地村委会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措施。2021年9月24日划拨被执行人郭xx存款3997.69元,被执行人郭xx尚有退赔各集资参与人585033.31未能执行。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除发现被执行人郭xx在金融机构有部分存款已执行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郭xx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义务。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维民审判员 冯燕霞审判员 赵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东岭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30执289号被执行人:郭xx,男,196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邱县人。关于被执行人郭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0430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缴纳退赔义务,经刑事审判部门移送,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工商登记、金融理财产品、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郭xx在金融机构有部分开户信息,本院予以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xx存款3997.69元,已缴纳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未发现其他财产信息。通过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向当地村委会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措施。2021年9月24日划拨被执行人郭xx存款3997.69元,被执行人郭xx尚有退赔各集资参与人585033.31未能执行。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除发现被执行人郭xx在金融机构有部分存款已执行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郭xx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义务。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维民审判员 冯燕霞审判员 赵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东岭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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