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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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419号案件名称
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莹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419号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繁荣路4766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总经理。 被告:张莹,女,汉族,1989年6月17日生,。 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苏荔莎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宇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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