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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某、彭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30民初2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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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30民初2052号
  • 案件名称

    欧某某、彭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龙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欧某某;彭某某;张某某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30民初2052号原告:欧某某,男,汉族,1977年7月18日出生,住龙山县。被告:彭某某,男,土家族,1972年11月4日出生,住龙山县。被告:张某某,男,土家族,1977年10月16日出生,住龙山县。原告欧某某诉被告彭某某、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欧某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欧庭彪负担。审 判 员  向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孟浩文书 记 员  付厚蓉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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