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某某、彭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30民初2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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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30民初2052号案件名称
欧某某、彭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欧某某;彭某某;张某某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30民初2052号原告:欧某某,男,汉族,1977年7月18日出生,住龙山县。被告:彭某某,男,土家族,1972年11月4日出生,住龙山县。被告:张某某,男,土家族,1977年10月16日出生,住龙山县。原告欧某某诉被告彭某某、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欧某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欧庭彪负担。审 判 员 向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孟浩文书 记 员 付厚蓉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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