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黄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2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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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2046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黄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黄隆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20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马场道**。负责人:陈孝干,副行长。被执行人:黄隆,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与被执行人黄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01执20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松审判员 孔 敬审判员 郑雅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初 阳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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